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為方便稅務行政相對人及時了解掌握,進一步提高稅務部門規章制定的透明度,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現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公布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2件,分別為《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8〕126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國稅發〔1998〕156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上述2件稅務部門規章制定時間較早,一些規定和要求已經不適應新個人所得稅制或已被新的稅收規定替代,決定予以全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