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衡宇属违法 须负担恢回复状的责任
作者:天博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02-28 00:39
本文摘要:文章泉源:裁判文书网【裁判要点】1.1998年8月29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二条划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执法划定。凭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衡宇,不受“一户一宅”划定的限制。2.如果涉案衡宇取得了团体土地使用权证(俗称“宅基证”),则属于正当修建,不能再按违法修建(包罗违反“一户一宅”划定)举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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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泉源:裁判文书网【裁判要点】1.1998年8月29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二条划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执法划定。凭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衡宇,不受“一户一宅”划定的限制。2.如果涉案衡宇取得了团体土地使用权证(俗称“宅基证”),则属于正当修建,不能再按违法修建(包罗违反“一户一宅”划定)举行查处。

3.违反土地治理法关于“一户一宅”划定的执法部门是土地治理部门,如果其他行政机关查处,属逾越职权的违法行为。4.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涉衡宇系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即便该房曾经系违反“一户一宅”划定的违法修建,在没有解决当事人居住问题的情况下,也不应通过拆除的方式予以处置惩罚。5.《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能够返还产业或者恢回复状的,予以返还产业或者恢回复状。”据此,如果正当宅基地上的衡宇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后,恢回复状是掩护宅基地使用权最直接的赔偿方式。

除非因为计划变换,原址不宜再重新建设衡宇,才气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浙01行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国,该镇镇长。委托署理人章火明,浙江秦望状师事务所状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安宇,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署理人秦伟,浙江金道状师事务所状师。因徐安宇诉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登镇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新登镇政府不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1行初63号行政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举行了审理。

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徐安宇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新登镇政府于2017年9月1日强制拆除徐安宇衡宇及院墙的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讯断新登镇政府将徐安宇坐落于42-9-148号地块长8米、宽7.2米的两层衡宇和长7.2米、宽6.3米的院墙恢回复状;3.赔偿屋内产业损失15000元;4.本案的诉讼用度由新登镇政府负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安宇系杭州市××区新登镇××村人,其在新登镇××号地块上有一幢两间两层的老屋子,该衡宇长8米、宽7.2米,院墙长7.2米、宽6.3米。该衡宇建于1978年。1988年,徐安宇一家四人在炉头另处审批建房二间三层,面积约140平方米,1991年6月30日,原杭州市富阳县人民政府(现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对该二处衡宇制作富集建(1991)字第132957号团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猪舍、菇房”,并均挂号在徐安宇名下。

2017年5月23日,徐安宇因伉俪关系反面,至杭州市××区民政局管理仳离手续,并协议约定将位于炉头村91号屋子归其前妻及儿子徐爱华所有,案涉衡宇归其及女儿、外孙所有。2017年7月31日,新登镇政府向徐安宇发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责令徐安宇户于2017年8月3日前自行拆除此旧屋子,若逾期未拆,将实施强制拆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给徐安宇前妻胡国英。2017年9月1日,新登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徐安宇位于炉头的老屋子予以强制拆除。

另查明,案涉衡宇在拆除前有徐安宇母亲等人居住。原审法院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二条划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凌驾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尺度。该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措施》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划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尺度(包罗隶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凌驾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凌驾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使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凌驾一百六十平方米。”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划定:“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制作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治理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修建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徐安宇称涉案衡宇建于1978年,另处衡宇建于1988年,而且两处衡宇均已在1991年6月30日取得团体土地使用权证,凭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徐安宇的衡宇均属于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正当取得的宅基地,故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属正当修建,且违反土地治理法中的一户一宅划定的行为,依法应由土地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新登镇政府以徐安宇违反一户一宅为由拆除徐安宇衡宇系逾越职权,在对涉案衡宇举行拆除前,新登镇政府未经依法观察取证即认定案涉衡宇系违法修建,系认定事实错误,新登镇政府在拆除时未依照法定法式举行,法式违法,徐安宇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徐安宇要求新登镇政府恢回复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徐安宇于2017年与其妻子协议仳离,将位于炉头村91号新屋子归其妻子和儿子所有,而老屋子归其及女儿、外孙所有,故案涉衡宇成为其唯一住房。为保障徐安宇及其家人的基本居住权,徐安宇要求新登镇政府恢回复状的理由正当、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徐安宇要求新登镇政府赔偿屋内产业损失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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