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能否与其他用人单元同时建设劳动关系?
作者:天博app 发布时间:2023-02-27 00:39
本文摘要:众所周知,《公务员法》等相关执法划定公职人员不得兼职,但在非因职工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推行且职工从该单元取得的酬劳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有人事关系的公职人员能否与其他单元建设劳动关系呢?案情简介曾某为某县电灌站职工,属事业单元在编人员,后由于单元经费等多方面原因,双方人事关系未正常推行,曾某处于恒久待岗状态,单元发放的生活费亦不足以维持被告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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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务员法》等相关执法划定公职人员不得兼职,但在非因职工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推行且职工从该单元取得的酬劳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有人事关系的公职人员能否与其他单元建设劳动关系呢?案情简介曾某为某县电灌站职工,属事业单元在编人员,后由于单元经费等多方面原因,双方人事关系未正常推行,曾某处于恒久待岗状态,单元发放的生活费亦不足以维持被告的正常生活。在此情况下,2015年9月14日,曾某与某生态农业公司签订《劳务雇佣条约书》,约定:公司雇佣曾某为某基地司理,卖力在公司该基地的日常生产谋划和治理方面提供劳务,条约期限一年。条约届满后,双方又续签一份条约。

2016年12月18日,曾某因在事情中受伤,今后双方就该事宜协商不成,曾某遂未再去公司上班。之后,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判效果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定曾某与某生态农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执法分析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曾某的事业单元人员身份能否阻却其与其他单元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生态农业公司向曾某发放事情牌,与曾某签订条约约定权利义务,要求曾某遵守其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其考核、考勤并发放事情酬劳,曾某依约提供劳动并领取酬劳,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切合劳动执法关系的内在。因此,双方所形成的事实执法关系的性质并不以双方约定而改变,公司抗辩理由,应不予支持。对于公司的抗辩事由,经核实,曾某虽与某县电灌站间存在人事关系,但由于单元经费等多方面原因,曾某处于恒久待岗状态,双方并未保持正常的劳动关系推行状态,某县电灌站发放的生活费亦不足以维持曾某的正常生活,曾某在此情况下至公司处就职以维持生计,是行使其基本及天然的权利。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划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事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谋划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元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置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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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法应确认曾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执法提示条约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条约名称而定,应当凭据条约内容所涉执法关系,即条约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条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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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元在日常用工时,要规范用工条约的签订,切莫企图借用劳务条约来规避劳动关系。泉源:法制时报作者:肖拥群状师团队 夏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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